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划重点,新《解释》直接删除了“掩饰、隐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 划重点,新《解释》直接删除了“掩饰、隐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的入罪情形,也就是说,自此之后,该罪名入罪再无数额要求,哪怕是较低的金额,如果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也可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一言以蔽之,降低了追诉门槛。 新《解释》明日施行,即2021年4月15日。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见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指对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注:图片来自网络 以下为新《解释》全文: 本文来自网络,如若转载引用本网站内容须注明原网址,并标明本网站网址(www.anwei66.com)。 对于不当转载或引用本网站内容而引起的民事纷争、行政处理或其他损失,本网站不承担责任。 |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