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回家了!”在泰国逃亡了一个月的陈某当走下飞机踏上祖国土地的这一刻终于得到了久违的放松近日通过新建公安分局民警的劝说逃到泰国曼谷的陈某最终选择了投案自首案件回顾近期,分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线索核查任 ...
“终于回家了!” 在泰国逃亡了一个月的陈某 当走下飞机踏上祖国土地的这一刻 终于得到了久违的放松 近日 通过新建公安分局民警的劝说 逃到泰国曼谷的陈某 最终选择了投案自首 案件回顾 近期,分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线索核查任务,发现4家投标人涉嫌串通投标。分局对此高度重视,全力开展侦查工作。经查,某公司就一楼盘整体经营权出租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项目标的额达370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陈某通过挂靠、串通其他公司,采取事先私下打招呼、拟定四家公司的投标报价、标书等投标资料的方式中标,取得某楼盘整体经营权项目的十年经营权。 查清案件事实后,发现陈某早已潜逃至泰国曼谷。分局经侦大队当即对陈某以涉嫌串通投标罪进行上网追逃。 为说服陈某回国自首,办案民警详细排查犯罪嫌疑人陈某的亲属、关系人等情况,多次前往陈某家中宣讲法律政策、典型案例,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做足家属思想工作,通过其家属、关系人对陈某进行规劝。 经过多方不懈努力,在法律震慑、政策感召、亲情感化下,近日,陈某从泰国曼谷乘坐航班回国投案自首。 陈某自首之后,对自己犯下的错误十分懊悔。“逃到泰国的这一个月,感觉自己活得人不人鬼不鬼的,每天都在提心吊胆中度过。回国自首后,心里踏实多了,这回终于能睡安稳觉了……”面对民警,陈某说出了心里话。 海外不是法外之地,世上没有避罪天堂。在此,公安机关敦促在逃人员放弃侥幸心理,尽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动坦白交代违法犯罪事实,争取从宽、从轻处理;同时,在逃人员的家属要积极寻找、规劝、督促负案在逃人员尽快投案自首。 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文来自网络,如若转载引用本网站内容须注明原网址,并标明本网站网址(www.anwei66.com)。 对于不当转载或引用本网站内容而引起的民事纷争、行政处理或其他损失,本网站不承担责任。 |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