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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季佳燕:《谭谈交通》全面下架!谭警官真的侵权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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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小刀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7-14 13:13:02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摘要

《谭谈交通》之所以受到广大观众的喜爱,一方面是因为奇葩的交通违法事件,另一方面是因为谭乔警官与交通违法者之间幽默、有深度的交谈内容。对于前者,应属客观事实,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对于后者,因双方之间的交谈内容具备独创性,构成口述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依据2010版年著作权法第16条,《谭谈交通》属于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所有。据此,《谭谈交通》的著作权归属于谭乔警官和交通违法者所有,成都公安局仅能在其业务范围内使用。此外,《谭谈交通》还属于录像制品,成都电视台作为录像制作者享有录像制作者权。基于此,游术公司在针对擅自线上传播《谭谈交通》行为采取投诉乃至起诉行动前,需取得作者——谭乔警官和交通违法者以及录像制作者的许可。成都电视台作为录像制作者,不得擅自代替作者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




一、《谭谈交通》全面下架!


7月10日晚,《谭谈交通》在各网站突然全面下线。《谭谈交通》账号被清空,上万个二次创作者编辑的爆款视频也被投诉下架。谭乔在某站上发布的视频目前已经从345个缩减至80个。对此,谭乔警官自曝,“可能面临7年以下的牢狱之灾和数千万的巨额赔偿!”




一档“公益类普法视频”突遭侵权指控,节目主持人或面临7年以下的牢狱之灾,一时间,舆论哗然。据网友披露,向B站投诉要求下架《谭谈交通》的权利方为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据悉,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已多次向华为、百度、腾讯、爱奇艺、字节等31家公司发起版权诉讼,诉讼纠纷近百起。




7月11日上午,成都广播电视台对此亦进行了回应,“电视台长期以来没有对《谭谈交通》节目主张版权权利,并不代表着任何个人可以随便侵权”。具体回应内容的核心要点有二:第一,成都广播电视台都市生活频道(CDTV-3)为《谭谈交通》所属的《平安成都》和《红绿灯》栏目的制作单位,本单位拥有《平安成都》栏目、《红绿灯》栏目以及《谭谈交通》板块的全部著作权。第二,成都广播电视台已将《谭谈交通》的所有著作财产权以及将上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以及将上述权利许可第三方进行分销的权利转授给游术文化。其中,包括赔偿权。




7月11日上午,谭乔警官再次回应称,一切都应当合情、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去解决。对此,笔者深以为然。




二、《谭谈交通》属于口述作品、录像制品


据网友介绍,《谭谈交通》是成都一档交通普法节目。“节目内容不长,一般5分钟,套路也很简单:1分钟寻找目标(交通违法者),3分钟拉家常,最后1分钟普及交通法。”由此可知,《谭谈交通》的整体内容其实由两部分组成:交通违法事件以及针对该事件进行普法的内容。另据谭乔警官披露,前述内容的视频记录由成都电视台的一名记者拍摄完成。



(一)《谭谈交通》构成口述作品


首先,对于交通违法事件,应当说,其属于客观事实,不受著作权法保护。[ii]对此,正如学者所指出的,“事实是客观存在和发生的事情,它一旦产生,就不可能再受人类思想或创作活动的影响,不可能由作者‘创作’出来。”[iii]









显然,上述交通违法事件不构成作品。
其次,针对交通违法事件进行的执法及普法内容,应当说,谭乔警官和交通违法者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对话,应属口述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谭谈交通》节目之所以受到广大观众的喜爱,一方面是因为“奇葩”的交通违法事件,另一方面是因为谭乔警官与交通违法者之间幽默、有深度的交谈内容。对于后者,应当说,其与许多即兴表演的小品类似,属于口述作品。可能有人质疑“拉家常”及“普法”的“创造性”高度,从而质疑其是否构成作品。
对此,以《谭谈交通》节目中的热梗“往前看”为例,当初创造这一热梗的大爷因严重超载,车上还载着一人一狗被谭乔警官“抓”到。在谭乔警官的沟通下才知道,大爷的亲人几乎都已经离开他,只剩下一位吃药傻了的弟弟,和一条快老死的狗。对此,谭乔警官感叹大爷生活艰苦,大爷说出了感动无数观众的三个字“往前看”。




几年之后,谭乔警官找到该大爷,该大爷再次说出了这一热梗词“往前看”。但显然,同样的人,同样的词,两个视频的具体内容是完全不一样的。




据此,笔者认为,即使是“拉家常”、“普法”,但谭乔警官和交通违法者之间的对话属于即兴创作的口述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当然,该口述作品中必然存在一些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要素,比如具体的交通法条。再如,“往前看”三个词也不构成文字作品。再如,发生在大爷身上的事情。但显然,这些这并不影响《谭谈交通》整体构成口述作品,因为不同的人对此有不同的“艺术加工手法”。


(二)《谭谈交通》构成录像制品


对于视频,我国著作权法依据独创性高低将其分为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两类。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录像制品,是指“视听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据此,对于《谭谈交通》究竟属于视听作品还是属于录像制品,需要依据其独创性程度判断。
1、《谭谈交通》不构成视听作品首先,从《谭谈交通》的制作目的而言,其主要是为了记录交通违法事件并制作成视频播出进行普法。基于这一目的,成都电视台能进行的“创作空间”应当说是十分有限的。对于随行摄影记者而言,其所承担的工作就是还原交通违法者的具体违法行为,谭乔警官的执法过程,以及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趣事、交谈。其所拥有的“创作空间”就是寻找拍摄角度,而这一“创作空间”还受限于清晰还原这一根本要求。举例而言,在“拉家常”环节,摄影记者只能在谭乔警官及交通违法者的正面进行拍摄,不可能全程对着他们的后背进行拍摄。在“普法”环节,则只能拍摄谭乔警官以威严的形象进行交通法规宣讲的画面,而不可能拍摄由交通违法者讲解交通法规。
而且,从制作过程而言,与电影或电视剧制作相比,这位摄影记者的“独创性程度”显然低多了。就电影电视剧制作而言,制作方需先找编剧创作台本,还需找导演根据现场拍摄情况对演员的表演行为做出指导,对摄影师打光等做出调整等等。对此,应当说,成都电视台对《谭谈交通》的投入显然是不能与之相比的。据谭乔警官透露,在制作《谭谈交通》这档栏目时,成都电视台只提供了一名摄影记者,由其二人完成了“1分钟寻找目标(交通违法者),3分钟拉家常,最后1分钟普及交通法。”
2、《谭谈交通》构成录像制品当然,应当说,与安装在大马路上的监控摄像头机械记录交通违法事实相比,成都电视台记者的“创造性”程度显然是高于摄像头的。至少,其和谭乔警官对交通违法事件进行了筛选,摄影记者对拍摄角度等也有一定的选择。而且,应当说,成都电视台对于《谭谈交通》节目也投入了一定的制作成本。
综合考虑以上几点理由,笔者认为,《谭谈交通》不构成视听作品,但属于录像制品。




三、《谭谈交通》属于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于作者




在讨论《谭谈交通》归属于谁这一问题前,我们先要明确《谭谈交通》究竟牵涉到谁。

(一)《谭谈交通》里都有谁?

1、《谭谈交通》里有作者
首先,如上文所属,在3分钟的“拉家常”以及1分钟的“普法”里面,交通违法者和谭乔警官可能即兴创作出了口述作品。对此,毋庸置疑,交通违法者和作者为该口述作品的作者。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
2、《谭谈交通》里有录像制作者其次,《谭谈交通》的“幕后”有摄影记者及其所属单位成都电视台。对此,如上文所述,《谭谈交通》为录像制品。成都电视台作为录像制作者单位,享有录像制作者权。其中,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
3、《谭谈交通》里可能有表演者最后,《谭谈交通》的“幕前”有谭乔警官和交通违法者,这两者是《谭谈交通》的“主角”。但从常规意义上而言,谭乔警官和交通违法者都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不享有表演者权。
所谓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对此,如上文所属,《谭谈交通》节目主要还原了交通违法事件,以及谭乔警官的执法过程。显然,这两者均不是表演活动,交通违法者和谭乔警官也不是表演者。
当然,如果谭乔警官平时比较细心,针对不同类型的交通案件,进行了梳理并提前文字记录了自己要告知交通违法者的内容。而且在碰到类似案件时,谭乔警官按照自己提前准备的模版说出了相关内容,则谭乔警官也属于表演者,可依法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谭谈交通》著作权归属于谭乔警官及交通违法者


据百度百科显示,《谭谈交通》为成都电视台《红绿灯》节目的一个栏目,该节目于19:00播出,日播节目,时长不定,次日上午9点重播。据网友披露,“1995年成为交警的谭乔,在交警队无官无职,因电视台要做这么一档节目,领导让他去试一试,他便硬着头皮,半路出家当起了主持人。”[ii]另据谭乔警官透露,当初制作《谭谈交通》没有任何个人或者任何机构签订了合同或者协议。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点基本事实:第一,成都电视台找了谭乔警官所属的成都公安局,表示要拍摄交通普法节目。因此,成都公安局派出了谭乔警官、成都电视台派出了摄影记者,共同拍摄完成了《谭谈交通》。第二,成都电视台、成都公安局、谭乔警官、摄影记者之间并未就《谭谈交通》的著作权归属签署任何协议。首先,如上文所属,《谭谈交通》属于口述作品,其中的著作权人为谭乔警官和交通违法者。就谭乔警官而言,因其工作单位为成都公安局,其所进行的是执法这一履职行为。依据当时实施的《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前段,[iii]《谭谈交通》应属职务作品。其次,对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依据当时实施的《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后段,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据此,《谭谈交通》的著作权应归属于谭乔警官及交通违法者所有,成都公安局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如成都电视台需播放的,《谭谈交通》完成两年内,成都电视台需取得作者及其单位——成都公安局的许可。如已经超出两年的,则成都电视台仅需取得作者,即谭乔警官及交通违法者的许可。

(三)作为录像制作者,成都电视台对外授权时应取得作者许可


最后,如上文所属,《谭谈交通》属于录像制品。对此,成都电视台作为录像制作者单位,享有录像制作者权。依据媒体披露的授权书,游术公司经成都电视台授权,依法取得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但应当说,成都电视台作为录像制作者仅能就其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许可,不得擅自代替作者进行授权。对此,不管是2001年著作权法还是2010年著作权法亦或是2020年著作权法,都明确规定,“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由此可见,游术公司取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存在瑕疵。基于此,游术公司,不得未经谭乔警官及交通违法者的许可,擅自通过网络传播《谭谈交通》。如游术公司需对线上传播《谭谈交通》行为提起诉讼,则不仅需要取得成都电视台的许可,还需取得谭乔警官及交通违法者的许可。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要求游术公司提供完整的授权信息,并通知谭乔警官及交通违法者等诉讼相关人参与诉讼。当然,谭乔警官将《谭谈交通》上传至B站,也应取得录像制作者,即成都电视台的许可。不过,如果在《谭谈交通》节目拍摄时,又一个无关的第三方拍摄了类似的画面,而谭乔警官上传至网络的是该第三方拍摄的画面,则谭乔警官无需取得成都电视台的许可,仅需该第三方许可即可。
四、二创使用老谭的口述作品和录像制品部分画面可构成合理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上万个二次创作者编辑的爆款视频”也被投诉下架。对此,或许不少视频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如上文所述,《谭谈交通》之所以“火得出圈”是因为“奇葩”的交通违法事件以及谭乔警官和交通违法者之间的一些幽默言论。如果某些二创视频只是使用了某些“奇葩”的交通违法事件截屏,因这些交通违法事件本就属于客观事实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二创视频当然可以使用此元素。如果仅仅因为录像制作者“不同意”而禁止“二创”,实难谓有利于文学艺术创新。另外,针对某些二创视频使用谭乔警官和交通违法者之间幽默言论的行为,如果只是用了“往前看”这三个字以及短短的几秒钟动图,应构成合理使用。而且,应当说,即使二创使用的幽默言论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也应由谭乔警官和交通违法者出面维权,而非成都电视台。在此过程中,如不可避免地需要使用到相关画面的,应认定对画面的使用构成合理使用。因为录像制作者的价值体现为“对录像画面”的制作,如果二创对“画面制作”的贡献度高于录像制作者的话,应予以允许。(作者:杨勇、季佳燕 )
注释:

[1] 万小刀:《真是好手段》,https://mp.weixin.qq.com/s/aO9gXs8cZx5951Eul4uKUQ,访问时间:2022年7月11日17点整。[1] 《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款:本法不适用于:(二)单纯事实消息。[1]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七版),人民教育出版社,第95页。[1] 参见注释1.[1] 同注释3。[1] 同注释1。[1]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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