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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黑灰产犯罪研究(一):“超级签”犯罪链的法律分析

黑灰产业 2020-11-7 11:10 1289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作者:马泽恩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网络游戏犯罪等网络犯罪案。最近“公安部网安局 ...

作者:马泽恩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网络游戏犯罪等网络犯罪案。


最近“公安部网安局”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江苏淮安警方捣毁了一家“超级签”公司,这家公司为避开官方应用审核,利用“超级签”的方式将诈骗、赌博、色情等黑产app变装上架,供苹果手机用户安装使用。这一公司于2019年底开始从事“超级签”业务,至案发时购买的“个人开发者账户”达7000多个,即可将一个非法App安装到70多万台苹果手机或电脑上。在其服务器中,可下载的App有767个,其中663个App涉及赌博功能,3个App涉及淫秽色情功能,总“签名量”为85万次。


网络黑灰产犯罪研究(一):“超级签”犯罪链的法律分析


什么是“超级签”?
“超级签”即“超级签名”,超级签名是使用个人开发者账号,添加、注册苹果设备的udid,然后生成签名使用的描述文件,实现真机测试;一个个人开发者账号可以注册100个udid。超级签名可以让未上架App Store的应用不必经过苹果审核,直接安装在苹果手机上,是ios开发者们进行内测时常用的手段。


“超级签”犯罪链有两个犯罪行为:


1.收集、贩卖身份信息及自拍照用于注册、出售“个人开发者账户”;

2.搭建“超级签”系统供非法App上传。

其中第一种行为触犯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二种行为触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分两档:三年以下和三到七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有一个量刑档级:三年以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主要看涉案的个人信息的种类和数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律师见解

“超级签”犯罪链中贩卖个人身份证信息以及自拍照的行为人如果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的,依据上述第二项规定,一旦贩卖即构成犯罪,不受数量限制。如果对购买者的用途并不明知,那么贩卖的个人信息数量应达到第五项(普通信息五千条)的规定才构成犯罪。对于主观上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应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同案犯口供及在案客观证据(比如聊天记录)进行综合评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依据2019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网络犯罪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律师见解

怎么认定“明知”一直是法律界争论最多的问题。

《网络犯罪解释》第十一条对“明知”的认定作出如下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涉案“超级签”系统是否认定明知,需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上架app审查标准,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具体分析。

司法实践中,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可能存在侦查障碍导致无法查证。上文提到的“超级签”公司案发时,警方在其公司服务器中查缴有效存活IOS APP应用767个,其中663个APP涉及赌博功能,有3个APP涉及色情,只要查证其中三个违法APP达到犯罪的追诉标准即可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那么被帮助的对象数量达到15个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即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整体上来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轻罪,缓刑空间较大。如果行为人与赌博或色情app共同谋划创设app并收取分红,或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那么可能存在重判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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