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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诈系列||一起来了解网络黑灰产之“水房”

黑灰产业 2021-5-23 21:22 1070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周宁县检察院深入贯彻“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扩大普法宣传覆盖面,为群众提供“零距离”法治宣传。今天,周检说法继续为您线上普法。以下文章来源于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水房在一间隐蔽的工作室里,一群 ...

周宁县检察院深入贯彻“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扩大普法宣传覆盖面,为群众提供“零距离”法治宣传。今天,周检说法继续为您线上普法。

以下文章来源于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反诈系列||一起来了解网络黑灰产之“水房”

水房

在一间隐蔽的工作室里,一群年轻人没日没夜地敲击着电脑键盘,登录着境外聊天软件,数以万计的网络非法资金频繁进出他们的银行账户,一拆十,十拆百,业绩转眼就要突破亿元大关。望着眼前的数字,为首的外号“大聪明”的主管心潮澎湃,时不时地叮嘱着身边的小弟,“别转错了,别被冻结了,转账前先测试下,多劳多得酬劳少不了”。

这是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近日办理的一起案件:自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余某先后纠集两个犯罪团伙在四川三台、重庆涪陵、湖南郴州三地建立工作室,共同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资金转移服务,期间作案使用的银行卡十余张。犯罪团伙通过境外聊天软件,与网络犯罪活动上家联络,并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上家转移的非法资金,入账后再按照指示将资金进行拆分、转移,并从中非法获利,涉案资金支付结算金额高达1.3亿元人民币。

上述场景就是现已产业链化的“网络黑灰产”之一“水房”。“水房”是对上游犯罪资金进行洗白的犯罪团伙的俗称,犯罪团伙通过层层资金账户转移,将犯罪所得非法资金通过拆分、混同、再拆分的方式隐匿资金来源踪迹,形成资金混同,从而使得犯罪所得资金得以“洗白”。

经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被告人余某、刘某等十人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分别依法判处十人一年九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检察官提醒

在办案中,我们发现犯罪嫌疑人持有大量他人的银行卡,这些银行卡就成了犯罪嫌疑人帮助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工具。银行卡是网络犯罪的刚需,当你试图利用“闲置资源”出借、出卖自己银行卡或相关全套信息资料的时候,就跨过了犯罪的“红线”。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乃至洗钱罪都是“标配”,倘若与犯罪分子存在共谋或分工的情形,可能会成立相关的共同犯罪。所以,提醒大家一定要看好自己的银行卡,不要被网络犯罪所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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