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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非法从事涉外婚介活动,先后为6名中国男子介绍越南妻,法院:犯罪情节轻微,不 ...

黑灰产业 2022-12-13 15:30 1007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岳检刑不诉〔2021〕Z7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41969********,汉族,中共党员,农民,家住安徽省潜山市 ...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41969********,汉族,中共党员,农民,家住安徽省潜山市**镇**村**组**号。王某某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18日,本院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4月22日,本院决定变更起诉罪名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21年9月23日,本院决定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汪某甲伙同周某某(河南省漯河市**区居民,另案处理)、汪某乙、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未经国家行政部门许可,非法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先后为涂某甲、程某某、聂某某、涂某乙、付某某、徐某甲等6人介绍越南籍女性为妻。其中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75万元,非法获利合计人民币109800元。

1982年至今,汪某甲在池州市**局**管理所工作,2000年开始兼职国内婚姻介绍服务、2014年11月3日在其工作单位宿舍开设贵池区**婚介所(个体工商户,2018年8月2日变更为贵池区**婚介所,经营者:汪某乙,实际控制人:汪某甲),2017年9月份汪某甲与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起草《越南新娘婚介服务协议》、《委托书》、《征婚登记》、《安徽省池州市**婚介所派见单》,汪某甲负责寻找有意娶越南籍女性为妻的中国单身男性客户,周某某常驻越南负责接单身男性客户到越南找老婆及在中国驻越南大使馆办理相关手续事宜等。汪某甲本发展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其下线寻找有意娶越南籍女性为妻的中国单身男性涂某甲、程某某、聂某某、涂某乙、付某某、徐某甲等6人,为涂某甲等6人在越南驻中国领事馆申请DL类旅游签证,组织涂某甲等出境前往越南相亲。周某某、阿荣(越南人,越南大媒婆)、阿文(越南人,翻译)通过越南小媒婆在越南寻找欲嫁往中国的越南籍妇女,而后组织涂某甲等在越南宾馆或者咖啡厅与越南籍妇女见面相亲,相亲成功后,周某某、阿荣、阿文帮助越南籍妇女办理越南妇女护照、单身证明、婚姻状况确认书、中国S2签证等入境中国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证件手续,周某某将中国未婚男性及越南籍妇女送至广西东兴口岸或越南河内机场,涂某甲等6人与相亲对象入境后在汪某甲安排下分别在安徽省民政厅办理结婚证,非法收取高额介绍费获利。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5日汪某甲与涂某甲签订《越南新娘婚介服务协议》、《委托书》、《征婚登记》、《安徽省池州市**婚介所派见单》,合同价格人民币12万元,涂某甲赴越南吃住行费用自理。汪某甲与周某某相勾结,周某某将涂某甲出境至越南,周某某、阿荣、阿文通过越南小媒婆在越南介绍涂某甲与越南籍妇女BUI TH******(护照号码:C510****)相亲并结婚,从中非法获取暴利。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2万元,涂某甲支付周某某婚介款人民币6万元,王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9888.88元。

2. 2018年7月2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程某某介绍给汪某甲,汪某甲与程某某签订《越南新娘婚介服务协议》、《委托书》、《征婚登记》、《安徽省池州市**婚介所派见单》,合同价格人民币16万元,程某某赴越南吃住行费用自理。汪某甲安排汪某乙将程某某送至广西东兴与周某某接头,周某某将程某某出境至越南。周某某、阿荣、阿文通过越南小媒婆在越南介绍程某某与越南籍妇女TRAN TH******(护照号码:C426****)相亲并于9月3日登记结婚,11月19日TRAN TH******逃婚失联。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6万元。汪某甲支付周某某婚介款人民币6.8万元,王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元。

3. 2018年9月2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聂某某介绍给汪某甲,汪某乙与聂某某签订《越南新娘婚介服务协议》、《委托书》、《征婚登记》、《安徽省池州市**婚介所派见单》,合同价格人民币14万元,聂某某赴越南吃住行费用自理。汪某甲安排汪某乙将聂某某送至广西南宁与周某某接头,周某某将聂某某出境至越南。周某某、阿荣、阿文通过越南小媒婆在越南介绍聂某某与越南籍妇女NGO ******(护照号码:C616****)相亲并于2018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聂某某与NGO ******关系不合于2019年1月3日离婚,2019年1月12日聂某某再赴越南找周某某,周某某、阿荣、阿文介绍聂某某与越南籍妇女PHAM THI ****** (护照号码:C654****)相亲并于2019年2月15登记结婚。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4万元。王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

4. 2018年10月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涂某乙介绍给汪某甲,汪某乙与涂某乙签订《越南新娘婚介服务协议》、《委托书》、《征婚登记》、《安徽省池州市**婚介所派见单》,合同价格人民币16万元,涂某乙赴越南吃住行费用自理。汪某甲安排汪某乙将涂某乙送至广西南宁与周某某接头,周某某将涂某乙出境至越南。周某某、阿荣、阿文通过越南小媒婆阿何在越南介绍涂某乙与越南籍HOANG TH******(护照号码:C639****)相亲并结婚。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6万元。汪某甲支付周某某婚介款人民币8万元,王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元。

5. 2019年2月1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付某某介绍给汪某甲,汪某乙与涂某乙签订《越南新娘婚介服务协议》、《委托书》、《征婚登记》、《安徽省池州市**婚介所派见单》,合同价格人民币16万元,付某某及其母亲黄某某赴越南吃住行费用自理。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6万元。汪某甲支付周某某婚介款人民币8万元,王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元。

6. 2019年1月3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徐某甲介绍给汪某甲,汪某乙与徐某甲签订《越南新娘婚介服务协议》、《委托书》、《征婚登记》、《安徽省池州市**婚介所派见单》,合同价格人民币15万元(协议找未婚越南女性为妻),2月22日变更合同价格为人民币13万元(协议找离婚越南女性为妻),徐某甲赴越南吃住行费用自理。周某某将徐某甲出境至越南,徐某甲在周某某和越南媒婆介绍下与越南女性相亲,因故相亲失败徐某甲回国。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3万元。扣除徐某甲在越南开销5400元,退还11.46万元给徐某甲父亲徐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汪某甲、林斗银、汪某乙、王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检查、辨认等笔录;5.电子数据:恢复、提取的手机数据。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王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09800元,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104号]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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