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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开设赌场 福建光泽十三人被判刑

动态焦点 2022-9-6 17:19 1040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网络赌场花样层出股东、受聘高管、币商、代理样样齐全是暴富契机?还是致命陷阱?当法槌一敲手铐一铐悔不当初,只因没卖后悔药!2022年8月29日,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赵某、韩某等13人开设赌场一 ...


网络赌场花样层出

股东、受聘高管、币商、代理样样齐全

是暴富契机?

还是致命陷阱?

当法槌一敲

手铐一铐

悔不当初,只因没卖后悔药!



2022年8月29日,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赵某、韩某等13人开设赌场一案在光泽县人民法院开庭,俞忠友副检察长、刘聪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经过审理,当庭判决被告人韩某、邓某等13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十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庭审照片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赵某、邓某等人先后受宋某(另案处理)雇佣在四川省成都市一小区出租房内,利用宋某搭建的“超级玛丽”“夜成都”“大玩家”等网络赌博游戏平台,对接下级代理商和赌客,贩卖上述网络赌博游戏分值并从中获利。期间,被告人韩某为宋某开设网络赌场提供技术帮助。

另查明,被告人蒲某、杨某、唐某等人作为宋某下级代理商,雇佣欧某、韩某乙等人对接赌客接受投注,并贩卖上述网络赌博游戏分值从中赚取差价获利。

经审计,该犯罪团伙涉案资金账户流水820余万元,违法所得100余万元。案发后,上述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均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官说法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者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服务或者帮助的,还可能成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从事网络赌博活动,网络赌博不但违法,且非常容易衍生出各类利用“外挂”等工具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因此,切莫贪图一时非法之利而将法律抛诸脑后,更不要心存侥幸将网络当作法外之地,否则等待的便是法律制裁。与其心存幻想,不如脚踏实地,努力工作。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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