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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椒说法] 品学兼优女大学生涉黄直播,菲律宾法律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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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花椒姐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12-29 00:19:31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法律咨询:
我叫Ktin,今年22岁,是宿务一所大学的护理专业学生,在学校里学习成绩一直很优秀。我家里有5个姊妹,我是其中年龄最大的,我的父亲腿有残疾无法工作,家里全靠母亲一人工作。我在大学期间一直做小时工,好减轻家里的负担。
有一天,我的一个朋友问我是否有兴趣在我自己租住的房间里做性感表演来赚取收入。我很珍惜这个机会,是因为只是在网上做“性感表演”。有一天晚上,我去买了一个高清网络摄像头,并在一个直播频道网站上注册,在那里我可以将我的直播视频展示给来自世界各地的观众,他们会给我打赏,然后我可以从自动取款机把打赏取出来。

起初我只跳性感舞,但是有观众提醒,如果我在镜头前裸体或做“性爱”的事情,我会得到更多打赏。我已经这样工作了5个月了,每月赚了大约P80,000.00。后来,我的一个同学发现了这个事,并向学校举报了我。学校领导找我谈话,说这样已经涉嫌犯罪,学校准备将我开除。我真的犯罪了吗?


案例剖析:  

根据您对事实的叙述,您似乎已经涉嫌网络犯罪,违反了共和国法案(RA)10175或2012年网络犯罪预防法第4(C)(1)节。该法律规定:  
“第4节。网络犯罪。——以下行为构成可根据本法处罚的网络犯罪:  
(c)与内容相关的罪行: 
 (1)sex——为了利益或金钱,通过计算机,直接或间接的故意参与、维护、控制或操作任何性器官或性活动的淫荡展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你通过高清摄像头故意和自愿地进行性器官的展示,以换取观众给你的金钱时,则违反RA10175相关法律。  
有必要将双方同意的网络性行为与网络卖淫区分开来,因为后者涉及性器官或性活动的展示。(GRNo.203335,2014年2月11日),由前大法官罗伯托·阿巴德(RobertoAbad)撰写,最高法院认为“对违反网络犯罪法的人的定义为:‘从事业务’的要素是构成非法网络性行为所必需的。该法案实际上是为了惩罚网络卖淫、色情交易和色情制品以获得关注和金钱,这包括通过网络直播的互动卖淫和色情。  
因此,通过网络摄像头展示您的性器官或在网上进行任何性活动以换取金钱或“小费”的行为违反了2012年《网络犯罪预防法》第4(c)(1)条。根据该法律,对这种罪行的处罚是监禁或至少二十万比索(P200,000.00)但不超过一百万比索(Pl,000,000.00)的罚款,或两者兼而有之。  
同样,我们认为有必要提及,该意见完全基于您所叙述的事实以及我们对此的剖析。当事实发生变化时,意见可能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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