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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新法:与未满16岁女生发生关系,无论双方是否同意,都视为强奸!
菲律宾众议院二读通过一项法案,将法定强奸案受害者的年龄从12岁调整到16岁。本周三是国际消除对女性使用暴力日 (the International Day for the Elimination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
本周三,菲律宾众议院口头二读批准了旨在对《第7610号共和国法》(即《儿童免虐待、剥削和歧视特别保护法》)进行修改的“众议院第7836号法案”。认为这是众议院在打击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方面做出的重大贡献。
根据该法案,法定强奸案中受害者的年龄因素从之前的12岁修改到16岁,无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将视为强奸。
该法案规定,法定强奸罪是指受害人年龄低于、等于16岁,或超过16岁但有身体、精神、心理上的残疾或导致受害人不能完全理解任何性行为结果的状况存在。
然而,与16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的双方同意的、非虐待性和非剥削性的性活动,如果被控罪犯是15岁且双方的年龄相差不超过4岁,则不得视为法定强奸。
如犯规者为14岁,而双方的年龄差距不超过3岁。如犯规者为13岁,而年龄差距不超过2岁,则可获豁免。
如果受害人未满18岁,且罪犯是父母,继承人,继父母或监护人时,被定罪的人将没有资格获得良好行为时间津贴(GCTA)的好处。(指在狱中变现良好可缩短蹲牢时间)
如果受害人被执法当局或惩教机构拘留,或者强奸是在受害人配偶、父母或子女众目睽睽之下进行的,则被定罪的人也不能获得GCTA。
法案还强制要求卫生官员、教师及其它官方人员要向他们上报强奸、性剥削和性虐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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