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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椒说法] 续租期间租户拒不搬走,符合条件房东可以大胆驱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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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花椒姐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7-8 20:30:17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法律咨询: 
我去年购买了一套公寓并把它租给了一个租户。我们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为一年,房租按月支付。合同在今年1月份到期后,我们也口头约定继续租赁我的公寓。在4月份时,我决定自己使用公寓。因此,我要求租户腾空房子,因为他过去两个月无法按时付房租。然而,他却说已经咨询过律师,我不能再强迫他腾出公寓,因为我们有口头约定。
  他说,既然我允许他继续租住在公寓里,就不能因为没有按时交房租,而强迫他搬离。另外,他还说我不能再收取租金,因为我不是公寓所有者,我感觉他这是故意拖延付房租。
  我对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不是太熟悉我不知道该怎么办,我可以对租户提起民事诉讼,强迫他离开我的公寓吗?  



案例剖析: 
是的,您可以对租户提起民事诉讼。毫无疑问,您和租户就争议公寓签订了租赁合同。但是,在合同期满时,你们双方同意延长合同。因此,根据《民法典》第1670条创建了默认的新租约,其中明确规定:“第1670条  合同期满,承租人在出租人的默许下,继续享有租赁物十五日的,除当事人一方另有相反通知外,隐含的新租约,不是针对原始合同的期限,而是针对第1682条和第1687条规定的时间。原始合同的其他条款应相同。”
  此外,关于默认新租约的法律第1687条规定:“第1687条。如果租赁期限未确定,如果约定的租金为年度,则理解为按年;如果是月度则理解为按月;如果租金是每周一次则理解为每周支付;如果约定每天支付租金,则理解为每天支付租金。”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合同租金是按月支付的,则新租约被认为是按月,考虑到租户无法按时支付最近两个月房租,根据上述法律第1687条:按月的租约被认为是一个有明确期限的租约,该租约在每个月的月底根据出租人的要求而到期。
(GRNo.170509,June27,2012;ponente,前副大法官ArturoBrion),最高法院就相关案件阐明,“当发现以下必要条件存在时,将建立默认的新租约或默认重新安排:(a)原租赁合同已届满;(b)出租人未向承租人发出搬迁通知;(c)在出租人的默许下,承租人继续享受租赁期十五天。”根据上述内容,您的案例中具备所有必要条件。
  然而,当你通知租户腾出租用的公寓时,默认协议就中止了,你与后者的协议被视为在月底到期。此类腾空通知明确表明您不再同意承租人继续占用您的财产。通知后,继续占有租赁房屋是构成非法扣留的理由。
  最高法院在FiorelloR.Jose诉RobertoAlfuerto等人案中的裁决。(GRNo.169380,2012年11月26日;原告:前大法官ArturoBrion)还解释了对非法扣留者提起诉讼的关键问题:“该诉讼可由出租人、卖方或其他人提起,在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合同中,任何土地或建筑物的占有权在到期或终止后被非法扣留。在非法扣留中,开始时被告人的占有原本是合法的,因为原告和被告人之间有明示或默示的合同,原告允许被告占有。但是,当原告因合同规定的占有权届满或终止而要求被告腾出标的财产,而被告拒绝听从时,被告的占有成为非法。
  根据所提供的事实,您的情况已经很明显,可以提出非法扣留的起诉,并请求公寓物业协助你让租户搬走。
  我们希望我们能够就您的疑问为您提供启发。请注意,此建议仅基于您所叙述的事实以及我们对此的剖析。当其他事实发生变化时,我们的意见可能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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