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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招揽赌客 两人获刑 [打印本页]

作者: 水冰月    时间: 2020-11-26 13:07
标题: 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招揽赌客 两人获刑
境外赌场担任“网络代理”,通过微信发布赌博广告后发展参赌会员——近期,施甸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开设赌场案,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因在缅甸老街的生意不景气,便到一赌场应聘成为该赌场的“网络推广员”。2016年6月20日,其以“杨x”的名义注册成为“某集团娱乐厅”赌博网站的代理。

    之后,杨某某通过网络发布赌博广告,发展参赌会员及下级代理。2019年12月,民警通过杨某某的代理账号登录“某集团娱乐厅”赌博网站进行远程勘验,对相关电子证据进行在线提取,发现杨某某共发展注册会员账号821个(其中有代理账号15个)。

    同时,被告人吴某某于2018年2月22日注册成为杨某某的下级代理,其代理账号下注册有会员账号4个,其中吴某某为了参与网络赌博以自己和吴洪某的身份信息注册了两个账号供其本人使用,发展了杨某刚和刘某某两名参赌会员。吴某某发展的会员亦属杨某某名下的会员。

    参赌会员在上述赌博网站以“百家乐”“龙虎斗”“开元棋牌”等赌博方式进行赌博,“某集团娱乐厅”赌博网站根据杨某某、吴某某发展的会员在该网站赌博投注的情况按一定比例返利给杨某某、吴某某。其中,杨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96,250.00元,吴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6,128.0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出了上述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二人的行为构成了开设赌场罪。结合发展的参赌人数、获利金额及是否发展下级代理的情况,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吴某某属于杨某某的下级代理。据此,施甸法院一审判决,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一审宣判后,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保山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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