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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亿!100多人参与!莆田这个赌博群被端

动态焦点 2021-5-6 22:15 1052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莆田某老板经营微信红包群进行赌博,该赌博群共吸引百余名赌博人员参与,累计赌资往来流水达人民币258608749元……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这份由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周镔镔、陈某甲等开设赌场案”起 ...

莆田某老板经营微信红包群进行赌博,该赌博群共吸引百余名赌博人员参与,累计赌资往来流水达人民币258608749元……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这份由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周镔镔、陈某甲等开设赌场案”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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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显示:

被告人周镔镔,男,1989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原福建省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出生,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原福建省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出生,大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原福建省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8月11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3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江苏省海门市,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江苏省海门市**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8月11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4年出生,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安徽省霍邱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安徽省霍邱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8月11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3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原福建省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镔镔、陈某甲、陈某乙、周某某、高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周镔镔在位于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家中,在“聊呗”APP上建立名为“巴国 24h50-1000”的群聊,于2019年6月份开始运营,组织人员按照“踩雷”的规则抢红包赌博,即每局规定红包尾数“雷区”的数字和数量,通过抢红包触碰红包尾数“雷区”来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该群聘请若干“拉手”吸引赌博人员进群参与赌博,“托号”在群内参与抢包炒人气,使用“战狼秒”等软件机器人负责红包群赌博工作(包括自动抢包、赔付、报奖等)。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周镔镔移至莆田市城厢区**号楼组织赌博。

经查,截止2019年7月18日,该赌博群共吸引百余名赌博人员参与赌博,累计赌资往来流水达人民币258608749元,除支付“机器人”软件、聘用人员工资、返水及日常开销等外,被告人周镔镔获利约人民币6万元。

2019年6月底,被告人周某某受雇担任技术人员,主要负责管理机器人和秒抢软件;被告人陈某乙受雇担任技术人员,主要负责管理机器人和秒抢软件,协助被告人周镔镔抢红包和兑奖;被告人陈某甲受雇担任技术人员,主要负责维护网络、管理机器人、秒抢软件;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受雇,主要负责协助群主工作,担任客服、当托抢红包、给参赌人员兑奖等。截止案发,被告人周某某获利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陈某甲获利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陈某乙和刘某某共获利约人民币800元,被告人高某某未获利。

经查,被告人周某某、陈某乙、陈某甲、刘某某、高某某参与本案期间,该红包群累计赌资往来达人民币1092129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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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8日,公安民警在莆田市城厢区**号楼抓获各被告人,扣押三台电脑主机及十二部手机,冻结“巴国 24h50-1000”绑定银行账户下人民币170184.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审前评估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镔镔、陈某甲、陈某乙、周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群成员信息及交易流水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镔镔、陈某甲、陈某乙、周某某、高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网络群聊的方式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镔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周某某、高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周镔镔、陈某甲、陈某乙、周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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