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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新的无罪判例,看诈骗罪10个无罪裁判要旨

动态焦点 2021-4-6 21:58 1009人浏览 9人回复
摘要

作者,金翰明律师,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诈骗罪是典型的目的犯,构成诈骗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主观上具备诈骗故意,同时要 ...

作者,金翰明律师,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从最新的无罪判例,看诈骗罪10个无罪裁判要旨

诈骗罪是典型的目的犯,构成诈骗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主观上具备诈骗故意,同时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辩护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

司法实务中,不乏将经济纠纷、民事欺诈与诈骗罪混同,通过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情形。对于诈骗罪的指控,辩护律师如何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进行辩护,如何把握当事人无罪的核心辩点至关重要。

为此,金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等相关案例搜索平台,收集了最新的诈骗罪无罪判例,通过无罪裁判要旨的分类整理,总结出如下几类无罪辩点,以供参考。


无罪裁判要旨一:行为人通过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取得借款,不存在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取财物,后续的以物抵债行为虽存在瑕疵,但抵偿物的金额明显高于债务金额,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案件名称:彭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二审刑事判决书,(2020)湘1126刑初49号、(2020)湘11刑终348号

法院无罪裁判理由: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彭某某获取李某1的借款系通过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取得,虽然其企图以假酒抵债的主观目的很明确,但根据其抵偿给李某1的白酒和红酒的数量来看,金额已远远大于债权本身,故李某1对抵债的酒有可能为假酒应有一定的认识,彭某某“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这一行为特征不明显。且本案“抵”的性质究竟应认定为“抵偿”还是“抵押”尚存在争论,虽然彭某某出具的“证明”已经明确为“抵偿”,但从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以及彭某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来看,即使这些酒在李某1保管期间,李某1仍然对彭某某进行了催收,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灭,借条的原件也仍然在李某1手中,故不宜以诈骗罪对彭某某定罪处刑,对宁远县人民检察院就此提出的抗诉意见应不予支持。


无罪裁判要旨二:行为人并未参与借款过程,事后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借款的事实,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是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指控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件名称:冯某某被控诈骗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19)津03刑终92号

法院无罪判决理由:吴某以冯某某投资滨州港工程需要资金为名向王某借款时,只有吴某与王某联系,且借款均以现金方式由吴某接收,冯某某并未参与借款过程,亦未有证据证明冯某某收到借款。冯某某事后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借款的事实,亦不能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冯某某对王某实施诈骗行为。

本院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冯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故冯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原审判决认定冯某某虚构山东省滨州港防波堤工程投资需要资金的事实并骗取被害人刘某、王某财物,证据不足。上诉人冯某某无罪。


无罪裁判要旨三:行为人虽存在欺骗手段,但并未实际骗取财物,且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案件名称:顾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冀0624刑初31号

法院无罪判决理由: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诈骗罪,经查,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告人顾某某伪造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与张某某、白某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实施了欺骗他人的行为,但顾某某并未因此骗取到张某某、白某的财物,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顾某某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诈骗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无罪裁判要旨四:关键涉案人员未到案,案件存在重要的证据缺失,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平台的诈骗性质,亦不能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以及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指控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件名称:何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湘0121刑初867号

法院无罪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诈骗罪的依据不足。理由如下:一方面,何某某没有诈骗黄某或陈某某财物。经查,既有证据不能认定“千寻”或蔡某某对黄某存在诈骗行为,且何某某系诈骗共犯。第一,“千寻”和“蔡某某”均未到案,二人真实身份不详,且与黄某所参与的“某某国际”赌博游戏平台存在何种关系尚无证据证实。第二,“某某国际”赌博游戏平台的性质不详,既有证据不能证实是该平台名义上为下注博彩的网络赌博平台,实际上是在实施网络诈骗平台,对投注者存在欺诈行为。第三,既有证据不能得出何某某具有帮助“千寻”或“蔡栋阳”通过网络诈骗平台骗取黄某财物的主观故意,不能得出何某某一开始提供银行卡给“千寻”即是为了帮助千寻”或“蔡某某”转移网络诈骗所得的唯一结论。第四,因陈某某没有到案,其转账至何某某的银行卡的原因不详,既有证据不能证实陈某某系受该赌博游戏平台的诈骗或系受其他方式诈骗才转入资金至何某某的银行卡上。

另一方面,何某某没有诈骗“千寻”的财物。经查,既有证据不能认定何某某对“千寻”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第一,何某某供述其之所以将其个人名下的银行卡出租给“千寻”是为了获取租金,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千寻”财物的故意。第二,何某某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千寻”陷入错误认识……第三,“千寻”并非出于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给何某某……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无罪裁判要旨五:合同违约行为,未超出民事法律规范的评价范围,不应以诈骗罪进行刑法规制。

案件名称:李某某、黎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湘0523刑初220号

法院无罪判决理由:本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方是原某县国土资源局与受让方李某某等人签订的,属于市场交易行为,合同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且均应受合同条款约束,出让方某县自然资源局不得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约定事项。且该合同第三十五条已经对超容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即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对于合同规定事项发生争议的,合同第四十条约定:先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地提交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如果按照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三被告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的超容问题并未超出民事法律规范的评价范围,属于合同违约,不应受到刑法规制……

综上所述,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诈骗的实质在于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进而“自愿”处分自己的财物。本案证据虽证明了三被告人在伪造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后达到少缴了土地出让金的目的,但本案土地出让金的收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根据犯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三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无罪裁判要旨六: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款人提供的担保虽存在重复抵押,且借款人向出借人隐瞒了重复抵押的事实,但在借款时抵押物价值基本能够满足债务抵偿需求,借款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导致抵押物不足以抵偿债务,亦应认定为民事纠纷,不成立诈骗罪。

案件名称:刘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黑0225刑初7号

法院无罪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诈骗罪的犯罪后果,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受害人,使受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向行为人或第三人转移财产的占有,失去对财物的控制造成损失。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包括:(1)诈骗行为;(2)受骗人错误认识;(3)受骗人处分财产;(4)财产损失;(5)因果关联;(6)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被告人刘某向被害人梅某借款100万元,梅某在支付借款时扣除利息,实际支付97万元,借款时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后刘某陆续按照月息3%偿还借款利息近半年。刘某在借款发生时,签订了名为买卖实为借款担保的买卖合同,因刘某对公司财产具有绝对的处分权,不能认定刘某具有诈骗的意思表示和诈骗行为。刘某借款时没有向梅某说明烘干塔抵押给王某的事实,是民间借贷关系的重复担保行为,该行为不应被刑法所调整。梅某自认案涉97万元是民间借贷不是烘干塔的买卖,表明其明知是借款不是买卖,没有陷入错误认识处分借款。尽管现在因人民法院的另案执行行为,造成了刘某的责任财产不足以偿还借款,梅某可能有财产损失,但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梅某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刘某向梅某借款前,因向王某借款120万将烘干塔抵押给了王某,刘某又向梅某借款97万元,两笔借款本金合计217万元,借款当时烘干塔的价值是207.1万元,可以认定刘某当时的财产足以抵偿债务。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刘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刘某无罪。


无罪裁判要旨七:行为人虽存在“拆东墙补西墙”,但债权明显高于债务,证明其有实际履行的能力,在案证据亦能够证明行为人有实际履行的意思表示,并未逃匿,即使最终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也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客观原因所致,未能完全履行行为应认定为合同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案件名称:王某某诈骗罪再审刑事判决书,(2018)冀刑再4号

法院无罪判决理由:虽然王某某与潘某某一起隐瞒了将棉纱用以抵债的事实,对于造成以及扩大县棉纺厂的损失负有直接责任,但根据合同约定……王某某所称丹东付款很快到账、货款很快就可以给付有一定事实依据,而后来丹东绝大部分货款给付不能晚于签订棉纱购销合同时间,系王某某当时所不能预见的;虽然拆东补西,但二经部此时的债权大于债务,签合同主体及内容真实,并未直接占为己有,也未逃匿。为追索丹东欠款,潘某某、王某某寻求公安、法院帮助,追回了部分货物与款项,主观上有积极履约的意思表示。根据1985年0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85]高检会[研]字3号)中个人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担保,虽经过努力,但由于某些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经济合同纠纷处理的规定,综合考虑当时的历史背景、本案具体情况,本起当时按经济纠纷处理更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判认定王某某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


无罪裁判要旨八:行为人虽存在虚假担保,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行为人实施了以借款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行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行为人对借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诈骗犯罪,防止将经济纠纷当做诈骗犯罪处理。

案件名称:许某某等被控诈骗罪等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19)浙刑终188号

法院无罪判决理由:(一)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许某某实施了以借款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行为。应当把借款行为与以借款为名实施的诈骗行为区别开来。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行为是基于签订、履行借款合同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民事法律调整。以借款为名实施的诈骗是没有归还借款的意图,而以借款为幌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是一种侵犯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诈骗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受刑法调整。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许某某代表DL控股公司向任某1借款系以借款为名骗取他人财物……

(二)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许某某代表DL控股公司向任某借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属于行为人主观心理事实认定的范畴,但必须结合案件的客观事实来综合判定。在借款型案件中,据以判断借款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情况通常包括:(1)行为人是否采用虚假手段以逃避履行还款义务;(2)行为人有无还款能力;(3)行为人对借款的使用是否正常,是否用于赌博、挥霍、高风险投资和违法犯罪活动等导致借款无法返还的用途;(4)行为人是否积极履行还款义务;(5)行为人取得借款后是否逃匿;等等。综合本案客观事实,不足以认定许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审慎把握司法政策,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的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对于加强产权保护、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改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许某某提供虚假担保的行为虽然违规,但是,对于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应当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应通过严格公正的司法保护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综上,原判认定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纠正。


无罪裁判要旨九:涉案款项去向未予认定,指控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件名称:张某某、徐某某被控诈骗罪等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20)辽05刑终22号

法院无罪判决理由:关于原审查明上诉人张某某所犯诈骗罪,一审审理查明事实对被害人损失款项的去向未予认定,无法确定张某某对涉案款项是否具有客观上的非法占有行为及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原判所列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足以形成排除合理怀疑的认定上诉人张某某犯诈骗罪的唯一结论。故原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无罪裁判要旨十:行为人无诈骗罪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

案件名称:周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辽0304刑初345号

法院无罪判决理由: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经查,被告人周某某既没有诈骗的故意,又没有诈骗的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金翰明律师对涉诈骗罪案件无罪辩护的归纳和总结,以期对该类案件的辩护提供有益的帮助,欢迎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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