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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儿子290万?执行前“临阵”卖房欠款抵房款,债权人急了

中国新闻 2023-5-29 19:34 1068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南都讯房屋买卖不稀奇,自家人之间“交易”也不少见,怎么偏偏这回债权人急了,法院也“出手”了?近日,珠海香洲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撤销权案件,撤销了父子间的买卖合同,这是怎么一回事?没钱还债,却有房可卖?老 ...


南都讯房屋买卖不稀奇,自家人之间“交易”也不少见,怎么偏偏这回债权人急了,法院也“出手”了?近日,珠海香洲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撤销权案件,撤销了父子间的买卖合同,这是怎么一回事?没钱还债,却有房可卖?老于是一家文化艺术公司的创始人之一,曾任公司董事长,其子小于亦是该公司股东。2019年9月,老于夫妻二人因拖欠唐某字画拍卖款122万余元被诉。2020年12月,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老于夫妻二人向唐某支付拍卖款并付违约金。但二人并未自觉履行,名下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唐某的债权迟迟难收回。经多方打听,唐某得知老于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竟悄悄将名下一套房屋过户给其子小于。

欠儿子290万?执行前“临阵”卖房欠款抵房款,债权人急了


唐某认为该“房屋买卖”是串通交易的虚假行为,遂诉至香洲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小于返还房屋,同时将房屋登记恢复至老于夫妻二人名下。实在没钱,卖房有何错?老于一家表示,老于夫妻二人早已负债累累,在与唐某的执行案件中,二人曾提出以字画抵债,但唐某拒绝,不得已才售房。老于夫妻二人为偿还欠款出售房屋合情合理,案涉房屋的交易价格为450万元,也符合市场行情,没有逃避债务的恶意。

欠儿子290万?执行前“临阵”卖房欠款抵房款,债权人急了


同时,小于也已经足额支付了房屋对价450万元,其中160万元系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借,已转入老于账户。剩余290万元,虽未以现金方式支付,但老于夫妻二人自2016年起陆续向儿子小于借款偿债72笔共计256万余元未归还,另向儿子小于借款约20余万用于日常生活开支亦未归还。

经三人核对,老于夫妻二人共欠儿子小于290万元,便用房款抵偿此债。一家人之间未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也未无偿转让财产,唐某不享有撤销权。恰逢执行,真的是卖房?香洲法院审理查明:小于2016年年仅23岁,在一家公司担任程序员,年收入不足10万元,与父母间一直存在较为频繁且大额的款项往来,且与父亲老于均与一家文化艺术公司存在密切关联。此外,案涉房屋过户至小于名下后,小于即以此房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了253万元的贷款。香洲法院认为,小于本职工作收入并不高,以其年龄和工资收入,不可能有能力代老于夫妻二人偿还高额债务。即便另有字画经营收入,其与父亲老于在字画经营收支上也存在混同,不足以认定小于以个人独立收入代父对外还债。若小于是以其个人独立收入为父还款,也只是老于夫妻二人身负的多笔债务中的一笔。

而老于夫妻直接用案涉房屋清偿其儿子所谓的债权而同时置“外人”唐某的债权于不理,也有违公平和诚信原则。再结合老于夫妻二人在诉讼期间转移案涉房屋,明显具有逃避唐某债权的主观意愿,双方的买卖行为应当予以撤销。案涉房屋虽已为银行设立了抵押担保,但抵押财产的权属转移,抵押权不受影响,故不影响案涉房屋的恢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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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于一家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法官释法财产所有人当然能够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但若财产所有人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不当减损了自己的责任财产,损害其债权人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所谓“不当减损”,即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担保债权等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不合理价格交易转让、受让财产,亦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

本案老于等三人系关系紧密的直系亲属,同时在经营和财务收支上存在混同,从房屋资金来源、资金交易方式等方面来看,不能合理认定其交易的真实性和主观上不存在恶意,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欠债要还钱,别自作聪明动“歪心思”。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陈栋 通讯员 苏倩雯 李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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